【意见征集】关于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襄阳市市区“门前三保”责任制管理办法(修改稿)》意见的公告

来自: 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时间: 2024-04-15

关于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襄阳市市区“门前三保”责任制管理办法(修稿)》意见的公告

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管理精细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更好适应城市快速发展需要,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我委会同市司法局再次对《襄阳市市区“门前三保”责任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襄阳市市区“门前三保”责任制管理办法(修改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5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件:2731392139@qq.com

邮寄信件:樊城区建华路特18号 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邮编:441000联系方式:0710-3222595

附:襄阳市市区“门前三保”责任制管理办法(修改稿)

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4年4月15日     


附件:

襄阳市市区“门前三保”责任制管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保”责任制,是指“门前三保”责任人(以下统称责任人)在按照本办法划定的“门前三保”责任区范围内,依法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保持和维护,实行“保整洁、保容貌、保秩序”的制度。

第四条  “门前三保”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门前三保”责任制管理在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直接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市区“门前三保”责任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保”责任制的规范制、组织、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区级城市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考核本辖区内“门前三保”责任制工作实施情况,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责任人履行“门前三保”责任制。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与责任人签订“门前三保”责任书,对责任人履行“门前三保”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公安、司法行政、文化旅游、教育、卫生健康、民政、商务、财政、水利和湖泊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保”责任制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保洁作业单位应主动与责任人加强联系和沟通,听取责任人对“门前三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消除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村)民制订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鼓励居(村)民积极参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八条  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临街居住区、写字楼,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临街居住区,由原产权单位负责,无产权单位或原产权单位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施工(征迁)现场由施工(征迁)单位负责;

(五)待建工地由土地使用权属单位负责,已经收储的土地由土地储备部门负责;

(六)城市绿地、公园、旅游景点、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车站、公交站点设施、码头、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体育馆(场)、广场、公厕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责任人与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辖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  “门前三保”责任区的范围是指责任人所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场所临街(路)的地面、墙面和空间整体周边区域。具体范围是:

(一)横向: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场所沿街(路)总长。

(二)纵向: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场所(包括围墙)的墙基或管理范围至人行道路沿石之间的区域;无人行道的,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场所(包括围墙)的墙基或管理范围向道路延伸2米的区域。

(三)立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场所的临街(路)外立面。

第十条 责任人应当在责任区范围内,严格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协助主管部门、保洁作业单位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保持和维护,达到下列要求和标准:

(一)保整洁

1.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乱倒污、乱仍废弃物、随地吐痰、便溺,不得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2.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在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应当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3.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4.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和完好;施工中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并采取措施防止尘土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

(二)保容貌

1.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2.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符合设置规定,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3.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4.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得攀折树木、践踏草坪,不得损坏绿化设施。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5.在外墙体上设置空调外机、遮阳雨篷、防盗网(窗)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做到安全、有序、美观。

(三)保秩序

1.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人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

2.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

3.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不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的时段、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4.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路障、占道灯箱等妨碍通行的设施。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

5.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

6.不得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不得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一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运用“一网统管”等智能化手段,加强对“门前三保”责任制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制定、设计“门前三保”责任牌、“门前三保”责任书、“门前三保督导员”标识。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一制作上述责任牌、责任书、相关标识。

第十三条  “门前三保”责任牌内容包括:责任人、责任区范围、责任区管理标准、投诉电话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导责任人将责任牌悬挂在责任区醒目位置。

“门前三保”责任书内容包括:责任区范围、“门前三保”的具体要求、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奖惩内容等。责任人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签订责任书。

第十四条  责任人应当明确“门前三保”工作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员),管理员负责责任区的日常维护管理。

鼓励采取代保、联保等形式创新“门前三保”工作模式。禁止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以开展“门前三保”工作的名义收费或提供代保服务变相收费。

第十五条  责任人及其管理员对在责任区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有关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门前三保”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备“门前三保”专职督导员,建立监督巡查、评比公示等制度,发现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保”责任制的,应当督促其进行整改。

“门前三保”专职督导员佩戴统一标识,负责对辖区内责任人履行“门前三保”责任制情况开展日常检查。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将“门前三保”责任制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不履行“门前三保”责任制的责任人以及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进行监督、举报、投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公众微信平台等,及时核查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事项。

第十九条  建立“门前三保”责任制检查考评机制,实行分级考评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门前三保”责任制的组织落实情况作为评估城市管理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分别纳入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责任目标考核指标。

“门前三保”责任制组织落实情况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内容,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保”责任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级城市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带头履行“门前三保”责任制,有关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领导班子履职尽责等相关考评内容。责任人在参加相关评优评先活动时,有关部门应征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对不履行“门前三保”责任制或对“门前三保”责任制履行不力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约谈单位负责人,并在文明单位动态管理系统中给予相应负面评价。

第二十二条  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门前三保”责任制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 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