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秘密级文件历经两轮审核
却仍被发布在政府门户网站
一篇含有机密信息的新闻报道经多层审批
却仍在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
在信息时代,政府网站、社交媒体等渠道极大提升了信息触达效率,却也同步放大了失泄密风险。国家秘密依法不得公开,理应止步于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环节,但现实中,部分机关单位的保密审查沦为形式化流程——起草人保密意识淡薄、审核人怠于保密核查,使得涉密信息在看似合规的流程中外泄,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一
网站发布涉密信息,审核不严致泄密

2022年7月,A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刘某为丰富政府门户网站 “扶贫政策法规” 栏目内容,擅自扫描一份秘密级省委文件并上传,且以一审人员身份通过一审处理。而后,该局办公室负责人吴某作为信息公开二审人员、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梁某作为信息公开三审人员在审批环节,没有严格把关,便通过流程,使得该涉密文件被发布到A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
案发后,区纪委监委给予吴某、刘某行政警告处分,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给予梁某诫勉谈话处理,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
新闻撰稿引用机密,多层审核走过场

某涉密单位宣传干部岳某,未经审批就擅自向上级单位记者沈某提供1份涉密文件。沈某为让新闻稿更具吸引力,将密件中敏感内容加入稿件,之后该稿件经新闻事业部主管王某、负责人宋某终审,但均未严格审查涉密内容便通过单位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
经鉴定,发布内容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且在互联网广泛传播,造成了严重泄密。事发后,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通过这2个案件,可以看出,当前部分单位存在一种极其危险的认知错误:将“完成审批流程”等同于“完成保密审查”。
实际上,严格合规的保密审查在于对内容是否涉密、是否适宜公开的准确判断,而非对流程的形式性确认。当起草人缺乏保密意识、审核人放松内容审核、发布人依赖“流程已通过”而放松警惕时,泄密风险便随信息发布同步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机关、单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发生泄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未经保密审查或者保密审查不严,公开国家秘密的;
......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应当坚持“谁公开,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并严格实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责任制,正确处理保密和公开的关系,对什么信息应该保密,什么信息应当公开进行严格的把控。
凡拟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出版物等渠道公开的信息,负责人都应先做好审核,走好第一道关卡,确保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敏感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各级审核、审批人员须对拟公开内容进行认真研判,必要时逐字逐句核查,不能仅凭标题、摘要、过往经验或对下级的信任而简化程序、草率放行。
机关、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保密法律法规、定密管理等保密培训,强化保密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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